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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