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