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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