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登记注册信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登记注册信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