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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