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