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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