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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