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