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