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第二十三条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