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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