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第二十二条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