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十四条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