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十四条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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