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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