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第十三条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