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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