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

第四条

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

(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

(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

(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

(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

(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

(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