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公布的《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5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8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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