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