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者开航前纠正:(一)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的;(二)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载客或者载货要求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