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第十七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明确滚装船舶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制定系固手册。

滚装船舶应当按照系固手册系固车辆,并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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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