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第十六条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