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第十五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船舶的公共场所,使用明显标志标明消防和救生设备设施、应急通道以及有关应急措施,并配备适量的安全须知,供船员、乘客阅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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