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第十四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滚装船舶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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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