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第十三条滚装船舶的船员,应当熟悉所在船舶的下列内容:(一)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安全管理制度;(二)职责范围内安全操作程序;(三)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