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

第十条

滚装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客舱处所。

严禁滚装客船超出核定乘客定额出售客票。

禁止在滚装船舶的船员起居处、装车处所、安全通道及其他非客舱处所载运乘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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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