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七条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

(一)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

(二)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