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或金融管理部门通报,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信托公司应对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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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