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相应业务的条件时,可设置一年考察期,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不能恢复的,信托公司原则上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确需个案处理的,信托公司应报属地监管机构同意。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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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