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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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