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系统性影响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开展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派出机构负责数值报送、结果运用等工作。金融监管总局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并按照以下方法对参评机构的行业影响力进行评估:

(一)评估要素及权重设置。各评估要素及权重分配如下: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5%)、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及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同业负债余额(5%)。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和业务复杂程度,每年适当调整评估要素和各要素具体权重。

(二)评估要素得分。对参评机构单一评估要素按数值大小排序后分段给分。

(三)评估总分。评估总分由各评估要素得分加权汇总后获得。

(四)评估结果。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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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