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管评级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信托公司因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出现重大变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涉刑案件、出现流动性危机、发生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导致管理状况或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管评级动态调整应履行初评、复核、结果反馈和资料存档等程序。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