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管评级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将信托公司的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信托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信托公司单个模块评级得分情况的持续关注,对于单个模块得分低于该模块满分60%或连续两年得分下降明显的,应视情况督促信托公司制定改善该模块的整改计划,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