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金融监管总局对监管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最终结果反馈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