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管评级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管评级初评由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初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现场检查、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监管部门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综合分析信托公司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初评结果由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
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信托公司的实际状况,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