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