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管要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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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