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 第六节 快速程序
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的,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但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发布。
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报批标准修改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当明确本单位分管部领导同意报批,并加盖公章);
(二)标准报批审查表;
(三)标准修改单报批稿;
(四)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标准修改单审查会议纪要;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属于国家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要求提交标准修改申报单、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修改单审查投票汇总表等材料。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第一项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