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三十六条
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5)等相关材料送达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被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共同参与函审;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个月,函审时间截止后,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委员回函率达到3/4,回函意见超过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三)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6),并经秘书长签字。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