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对于审查的标准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可以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外邀专家共同组成审查组,同时审查组总人数不应当少于15人,且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应当少于审查组总人数的1/2;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标准起草小组成员同时是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除外;

(三)审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担任,也可以推举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其他委员担任,由其主持会议并签署意见;

(四)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提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五)审查组应当对标准技术水平和审查结论进行投票表决。其中,审查组由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未出席审查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审查组由部分委员和外邀专家共同组成时,审查组成员总人数2/3以上赞成的(未出席审查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标准仅为会议审查初审通过,会后应当继续提交本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未按要求投票表决者,按弃权计票),标准方为技术审查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六)审查会应当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和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和专家签字。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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