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 第三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

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对收回的征求意见表进行统计,并将意见反馈给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对于重大分歧意见,应当要求意见提出方提出相关依据。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对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供的反馈意见和对外通报中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逐条处理,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并对标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一并报送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存在争议的技术问题,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调研或者测试验证。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有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外通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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