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 第三节 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在制修订标准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0个月内,或者在其他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范围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实施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实施标准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实施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对于需要验证的强制性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