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应急管理国家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由应急管理部自行组织制定,报国家标准委备案;地方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推动地方标准制定;团体标准由有关应急管理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并向应急管理部备案,应急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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