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会计制度 / 第九条独立法条税收会计制度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