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会计制度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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