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会计制度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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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制度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