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会计制度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