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会计制度 / 第七条独立法条税收会计制度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