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会计制度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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