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会计制度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都必须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税收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且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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