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九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1.记账凭证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5)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6)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2.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 (4)根据记账凭证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总账和有关的明细账、日记账核对,明细账与有关的辅助账核对; (7)根据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的辅助账编制会计报表。 其程序图如下: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