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会计制度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税收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会计凭证第二十四条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