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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