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三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一贷或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按月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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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