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会计制度第二十条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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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制度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