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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