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